郑州户籍改革新政出台: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 -凯发官网入口首页
9月20日消息,郑州市公安局下发《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郑州市中心城区落户条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意见提出,凡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不受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郑州市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进一步放宽郑州市中心城区落户条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方案》《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郑州市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行动计划方案》《2022年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畅通社会性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分布。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适用范围: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
(一)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不受社保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未成年人迁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继续落实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政策。申请人在我市中心城区有常住户口,经户主同意,可申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三)继续落实人才引进入户政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户,往届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入户,应届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留学归国人员入户,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四)继续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的人员,可申请房主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五)继续落实工作调动入户政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我市中心城区工作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六)继续落实投资纳税入户政策。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外地公民,连续经营3年以上,每年纳税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一年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额,每10万美元可迁入1名管理生产骨干。
(七)继续落实迁入城镇的农村籍退伍转业军人入户政策。参军前户口在农村的退伍转业军人,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八)继续落实成建制迁移人员入户政策。外地企业成建制迁入我市的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入。
(九)继续落实高校招生入户政策。户口住址在省市外学生被我市高校录取后,可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学校集体户口。
(十)继续落实县(市)、上街区落户中心城区与市外迁入中心城区一致的入户政策。郑州县(市)、上街区户籍人口迁入中心城区的,须符合外市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的落户条件。
县(市)、上街区参照中心城区的户口迁移政策,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三、改革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一)试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信息管理制度
1.符合户口迁入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1)就业单位集体户;
(2)经户主同意的居民家庭户;
(3)社区集体户。
2.公安派出所应当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为符合落户条件,但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人员提供落户地址。
(二)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凡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投靠农村籍父母、子女、配偶生活的居民,实际居住在农村,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在拆迁改造、村民产权登记、土地确权等特殊时期,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2.在我市返乡就业创业的城镇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包括在乡村设立的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乡村依法投资经商或兴办实业以及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并依法经营的城镇人员。
(三)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外地市户籍人员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申请人通过户籍窗口办理迁移户口业务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租赁房屋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学历证书等证件(明)材料予以确认的,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不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
2.对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落户方式,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3.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国家和省简政放权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的要求,对相关证明事项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深刻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分解职责任务,细化时间安排,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情况调研,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反映,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
(二)加强统筹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对照《意见》要求,对现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要坚决调整。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对清理落户政策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地方,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其重大意义,以及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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